滁州市水利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0 10:54 来源:滁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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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文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撰写。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滁州市水利局"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下载(https://www.chuzhou.gov.cn/public/column/2681515?type=3&action=list&nav=4&isNianbao=1)。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滁州市水利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75号,电话:0550-3043238)。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1年,市水利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办的有力指导下,继续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加强河湖长制建设、水利民生建设、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有效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全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85条,其中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23条,政策法规类信息3条,行政权力运行类信息67条,财政预决算类信息89条,招标采购信息57条,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34条,其他信息1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市水利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要求,切实抓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能当场答复的第一时间进行答复;需局直单位提供相关信息的,及时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并在获取信息后,第一时间向申请人公开。共受理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4件,全部依法依规予以答复。其中予以公开4件,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加强政务信息日常管理,明确由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职责、业务事项、信息类别、内容标准、公开时限和公开形式,规范文件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进一步细化公开目录、优化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提升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内容的可见性和展示度。全面落实《安徽省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2019年版)》。

    (五)监督保障。市水利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初制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工作要点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组织科室开展政务信息公开业务培训测评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坚决做到立行立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量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6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045.90517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0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

    0

    0

    0

    0

    0

    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

    0

    0

    0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政务公开目录及分工亟需调整。改进措施:根据三定方案,按各业务科室职能,明确需保留的政务公开板块,建立办公室总牵头,业务科室分工协作的政务公开组织架构。

    二是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等板块有待完善。改进措施:加强与省水利厅的沟通,摸排相关水利政策法规,丰富政策法规、政策解读公开内容,完善政策解读形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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