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水利局关于接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水利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的实施意见》(皖水保函〔2018〕5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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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